
在限塑令实行一个多月后,商务部等部门近日出台补充意见,明确将零售服务场所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据了解,目前西安商务部门还没有接到正式通知。
餐馆、书店、服装店也“限塑”
记者昨日通过商务部网站获悉,这份《关于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是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三部门办公厅7月10日联合发布的。
根据补充意见,“限塑令”所指的商品零售场所是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限塑”原来只涉及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这次补充规定,相当于封死了一些餐馆和小卖店仍免费向顾客提供不合规定塑料袋的“后门”。
记者昨日联系了西安一些饭店。据朱雀门里一家饭店的李先生介绍,目前他们还没有接到收费通知,但目前,针对酒店、饭店等餐饮行业限塑,意义不大,因为这些场所使用塑料袋的量很小,打包等也是一次性饭盒。
记者在小寨等地一些服装专卖店发现,服务人员大都会给消费者提供免费的纸袋、便携式塑料袋。对此,一些服务人员认为,如果国家要求收费,他们就收,这些对销售方没有什么影响。
手撕袋不能有提携功能
限塑令实施之后,有关部门还发现,目前超市免费提供的连卷袋(即“手撕袋”)用量大幅攀升,许多消费者用来当购物袋,造成了新的资源浪费和污染。
根据补充意见,今后无论是盛装水果、蔬菜、生肉还是熟食等食品的手撕袋,不得具备提携功能,而且必须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给消费者,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塑料袋上除了企业信息等外,还必须注明“食品用”、“QS”等标识。
无标识塑料袋10月将被禁
昨日中午,在东大街、长安南路等一些书店,记者看到,很多书店仍然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可提携的塑料袋,大部分的袋面上只有商家的宣传广告。
补充规定指出,除食品外,其他商品进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产者提供、随附于单件(组)商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可视为预包装袋,而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凭采购凭证可继续销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对此新规,很多经营者并不知道。
补充意见还提出,基于食品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考虑,商品零售场所向顾客提供的各种材质的袋制品,应向依法设立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对此,西安市商贸局相关人员昨日下午表示,目前,他们还没有接到正式通知。(记者 陈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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