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小长假不按规定计薪 员工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http://www.cnwest.com   时间: 2008-04-08 08:15:15  进入论坛  字体设置:

    清明节假期刚过,您的加班费拿到手了吗?昨日本报热线接到一些市民反映,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或用换休补假代替发放加班费。

    加班费一字未提 员工担心

    接到纪先生的反映后,昨日下午1时许,记者来到南大街城亨国际酒店。几名保安和行李员说,4月4日清明节当天和5日、6日,他们已经连续3天加班。以前元旦和春节假期前,酒店管理方都会张贴通知,将放假天数和薪酬标准告知员工,但今年清明节前却没有这样做。“酒店只通知我们加班,至于加班费,一个字都没提。”

    下午2时左右,记者找到城亨国际酒店行政人事部。人事部夏主管答复,因为酒店工作比较多,加之领导刚出差回来,所以,加班薪酬问题上午才敲定。4月份工资的发放日为5月10日。她表示:“酒店一定会按政策,向员工支付3倍加班工资。”

    无论是否补假 加班费须照付

    “4月4日当天加班一天,公司打算让我们在本月内选一天休息,就算顶替了。”市民方先生反映,单位用换休补假的方式,代替法定假日的正常休息。

    “换休不能代替3倍工资的加班费。”当记者就方先生的疑问咨询市劳动监察大队时,工作人员如是答复。工作人员解释,不管随后是否补假,加班费都必须支付。按今年全国清明节放假安排,4月4日、5日、6日放假3天,其中4月4日是法定节日,在这一天加班的员工,单位应按3倍日工资的标准发加班费;而后两天(4月5日、4月6日)加班的,应按双倍日工资发加班费。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的月工资为900元,工作时间为21天,那么其每日工资约为42.8元。4月4日当天加班费约为128.6元/天,5日和6日的加班费均为85.6元/天。

    如果单位不按规定发放加班费,员工可根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机关,向其所属的省、市或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记者 薛雯 高雅)

来源: 西安晚报    编辑: 冀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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