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漂流工应当通过安全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这一规定,新增进《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近年来,许多人喜欢水上漂流,但由此引发的漂流安全事故也不断出现。除旅游主管部门对漂流活动进行过安全规范外,昨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的《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特别对关于漂流活动的规定作了补充完善。
《草案修改稿》规定,从事漂流经营活动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内进行。而且不仅漂流伐具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漂流工也应当通过安全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够上岗。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该《草案修改稿》进行分组审议时表示,该条款对漂流活动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了法律规范,很有必要。由于漂流是一项高风险的户外运动,大部分游客又缺乏相关的自救知识,需要有专业素质的漂流工进行保护。(记者 郝蕾 靳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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