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日前发出通告,限期整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为贯彻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7年12月26日通告精神,凡驻西安地区的省属企事业单位应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按《条例》第37条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条例》第38条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告要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省属企事业单位,自本通告发布 15日内,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记者 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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