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今年的11月中旬起至12月底,我市对农村贫困人口基数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以便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居民最低保障范围,实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目标,为完善农村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提供决策依据。
据了解,本次调查通过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2007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农村居民进行摸底,以全面、准确掌握我市农村贫困人口基数及所占农业人口的比例。(配音加字幕)应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和工资收入,出租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以及县级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荣誉津贴,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费,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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