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06年10月,因讨薪杀人的乾县高中生师某一案已审理完毕。师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师某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10月15日晚,咸阳市新兴路立交桥附近一小巷内发生一起血案,山西籍男子钟某被杀。渭城 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于次日破获此案,作案者师某为乾县一名高中生。据了解,师某利用暑期打工挣学费,在钟某的蒸馍店打工,因工钱问题与钟某发生争执。10月15日,师某到咸阳讨工钱无果,遂产生报复念头。当晚,师某在钟某回家必经之处等候,用刀刺死钟某。
咸阳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因工费问题与雇主钟某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致钟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师某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从严惩处,但鉴于其系在校学生利用假期外出打工,且钟某拖欠师某工费,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师某家属能够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依法可对被告人师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师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记者 冼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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