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1月4日,陕西省代省长袁纯清签署了陕西省人民政府115号令,发布了《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并于2006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药品。常用药品、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使用的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相一致,不得使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取得医疗职业许可的除外。违反规定、超范围或超目录使用药品的,将被处以200至1000元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并且使用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办法》的出台还将进一步规范个体诊所的用药范围,减少因小诊所的误诊和乱用药带来的危害。(记者 黄美茹) 编辑:杨婷 |
| >> 相关文章 |
| ·渭南合作医疗惠及22万余农民 ·石泉县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助 ·西安4区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9万余人核报费用 ·新办法规定个人门诊违规配备药品将被重罚[视频] ·袁纯清会见中航科技集团公司总经理张庆伟 |
| >> 发表评论 |
|
